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yè)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jiān)發(fā)〔2005〕120號),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guī)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