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占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系。
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fā)生。如基于加工承攬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二、承運人行使留置權時要注意什么
貨物的留置權,就是貨物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進行留置,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的貨物,從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承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承運人可以自行留置貨物,不必通過法定程序留置貨物。
(二)留置“相應的貨物”包括兩層含義:
1、對于可分的貨物,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應當合理和適當,其價值應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
2、對于不可分的貨物,承運人可以對全部貨物進行留置,即使承運人已取得了大部分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
(三)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在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沒有付清的情況下,承運人不能留置貨物的,承運人就不能留置貨物。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了適當?shù)膿?,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