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
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一)主物。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于該物的全部。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動產(chǎn)。
(二)從物。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從物。但是由于留置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占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于從物。若債權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三)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四)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Γ覂?yōu)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
二、承攬人行使留置權的效力
承攬人留置權,是指承攬人享有的,依法對定作物留置,作為取得工作報酬的擔保的權利。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攬人留置權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為:
其一,留置財產(chǎn)的效力,即留置權一經(jīng)成立,留置權人有權繼續(xù)占有對方的財產(chǎn),并以此對抗對方返還財產(chǎn)的請求權;
其二,承攬人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承攬人行使留置該工作成果的權利繼續(xù)占有留置物,在經(jīng)過一個期間而對方仍沒有償付所欠的款項時,可依將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