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fā)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二)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委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qū)別。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一)行紀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托的事項。
(二)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三)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四)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