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jù)力,在發(fā)生糾紛時,便于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jù)力較差,在發(fā)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nèi)容,雙方一旦發(fā)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jù),常常因無據(jù)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quán)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fā)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gòu)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jù),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fā)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jié)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復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二)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 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zhì)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xù)服務。
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盡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于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于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于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jīng)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yōu)勢是較為明顯的。
二、承攬合同工作成果風險誰承擔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應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在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因此,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事實上就是確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
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應考慮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時間。提貨地點為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送貨上門的,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代辦托運的,以承運人簽發(fā)單證上記載的日期為交付日期,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
定作人受領遲延,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承擔風險應由定作人承擔。
根據(jù)這一原則來確定工作的風險負擔,避免了確定工作成果所有權(quán)的繁瑣,更為簡便易行。因為雖然《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所有權(quán)移轉(zhuǎn)時間也是以交付為準,但在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交付之前,原材料由定作人全部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quán)就是定作人享有了。而這時定作人又無法控制工作成果,風險讓他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