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diào)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租賃合同登記有哪些好處
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對于當事人來說相當重要,因為租賃行為雖然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政府行政管理不宜過多干涉。但其行為客體———房屋卻是一種特殊商品,與國土資源、人口、居住以及社會治安、環(huán)境保護密切相關,從而提出了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必要。
“買賣不破租賃”雖然作為一項立法原則為各國立法所確立,但如何讓新的買受人預先知道房屋存在租賃的事實,以減少風險并增加公平交易的機會,也是立法所應當考慮的。正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平和市場交易秩序的理由,產(chǎn)生了對房屋租賃行為進行登記之需求———只有經(jīng)過登記的房屋租賃行為,才受法律的保護,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就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關系會產(chǎn)生一些權利,改變優(yōu)先承租權和優(yōu)先購買權,經(jīng)過登記的合同證據(jù)效力大于未登記的;由于合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房產(chǎn)證明和雙方身份證,很大程度上保護承租人的權利,如有的設置了抵押權則起到提醒承租人的作用,可更好地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曾有這樣一個案例:羅湖某大廈業(yè)主與承租人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約定了很高的租金,不是在主合同上約定,而是在附合同上約定,主合同和附合同都辦理了合同登記。之后,承租人住進去了就不付租金,并將附合同抽掉其中的幾頁,但看起來還是相對完整的,認為租金約定不明。發(fā)生糾紛后,最后以在管理部門登記的合同為準來付租金,這是因為,當事人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時,登記管理機關會有留底合同,這樣可以很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合同登記,依法納入管理后會享受很多后續(xù)的好處,未辦登記是違法行為,辦了登記發(fā)生糾紛后可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協(xié)調(diào)處理,起到很好的效果,且不辦理登記還可能承擔法律后果,不僅是在租賃部門,稅務部門也可對其偷逃稅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