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構成條件
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 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fā)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fā)生違約行為。
第二, 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jù)。
第三, 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其損失即已發(fā)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 因果關系 ,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shù)牧x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它們分別是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的核心問題。由于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是債法的組成部分,它們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債法的一般規(guī)定的指導。
雖然兩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著重大差異,當事人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使??v觀各國的立法實踐,兩類責任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點:
(一)歸責原則的區(qū)別。許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的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jù)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二)舉證責任的區(qū)別。根據(jù)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規(guī)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
當然,在某些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這畢竟只是特殊現(xiàn)象。根據(jù)中國民法規(guī)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時效的區(qū)別。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典對合同之訴和侵權之訴規(guī)定了不同的時效期限。有些國家民法規(guī)定,“侵權之訴適用短期時效,合同之訴適用長期普通時效?!敝袊睹穹ㄍ▌t》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二年時效規(guī)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一年的時效規(guī)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四)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的區(qū)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責任范圍的區(qū)別。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預性”標準來限定賠償?shù)姆秶τ谇謾嘭熑蝸碚f,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從以上分析可見,由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qū)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不法行為人的制裁,所以,責任競合問題在近百年以來一直是民法界爭論的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