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消合同有哪些種類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時,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所謂欺詐是指行為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所謂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二、可撤消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撤銷權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主動撤銷該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動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后不能再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