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中的情形變更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如果發(fā)生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情況,改變了訂立合同時的基礎,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將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fā)生重大失衡,應當允許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實質上是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理論上一般認為,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情事變更的事實發(fā)生。即作為合同環(huán)境及基礎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異常變動。
(2)情事變更發(fā)生于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之前。
(3)該異常變動無法預料且無法克服。如果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已預見該變動將要發(fā)生,或當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則不能適用該原則。
(4)該異常變動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如果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所造成或是當事人應當預見的,則應當由其承擔風險或責任。
(5)該異常變動應屬于非市場風險。如果該異常變動其實是市場中的正常風險,則當事人不能主張情事變更。
(6)情事變更將使維持原合同顯失公平。
二、合同終止后還有什么義務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合同終止后的義務通常有以下幾方面:
1、通知的義務
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提存的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xié)助的義務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對方處理與合同有關的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合同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xié)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
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國家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商業(yè)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yè)秘密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就會失去其商業(yè)價值,損害合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因此,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義務。泄露了商業(yè)秘密要承擔民事責任。除了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特定事項,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