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
1、債權轉讓為處分行為,要求出讓人應有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轉讓應當認定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經追認后有效);
2、受讓人是否應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觀點認為,受讓人取得債權,屬純獲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條款,只要有限制行為能力即可。但我們認為,除因受贈與獲得債權外,其余情形多為買賣,認為受讓人為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與事實不符。所以受讓人取得債權有對價的,也應認為受讓人需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律對受讓主體有限制的,應當遵守相關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不得向外國人為轉讓的,受讓人不能為外國人;法律對受讓人范圍有限制的,受讓人不得為受有限制的人,如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貸款債權的受讓對象,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即不得受讓不良貸款形成的債權。
根據(jù)合同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雖然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jù)只應為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但上述情形下,應當可以認為相關人士參與受讓,對于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有損。案例中如果受讓人為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等人員,合同應當按無效處理。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
1、依法律規(guī)定而轉讓。
例如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合同權利。依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如以遺贈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但大多數(shù)基于合同,該合同叫做轉讓合同或讓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