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是指什么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梢允怯行呜敭a,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二、抵押物毀損滅失后如何處理
抵押物毀損滅失后,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抵押物所擔保的未屆清償期債權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定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一般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 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并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yōu)槠胀▊鶛?。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二“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边@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yōu)先受償。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于消滅。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并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后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