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轉讓須抵押人同意嗎
因抵押權的轉讓隨著債權的轉讓而轉讓,抵押權的轉讓要否經抵押人的同意實際上是債權的轉讓要否債務人(或保證人)的同意?!睹穹ㄍ▌t》第91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笨梢?,債權的轉讓要得到期債務人(或保證人)的同意。但之后出臺的法律對此均作了相反的規(guī)定。
如《擔保法》第22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笨梢?,債權轉讓無須債務人(保證人)的同意。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債權的轉讓無須債務人(或保證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
抵押權的轉讓同樣也無須抵押人的同意,但亦應當通知抵押人。
二、抵押權人未得到清償怎么辦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設定抵押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如果抵押權人仍未得到清償,就要采取措施實現(xiàn)抵押權,受到清償。其主要方式為:
(一) 以抵押物折折價受償;
(二) 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價款受償;
(三) 變賣抵押物以變賣所得價款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