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執(zhí)行方式
1、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
2、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后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3、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二、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作用
1、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于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2、維護交易秩序,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系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fā)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于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并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