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的客體有哪些
提存的客體,即提存的標的,原則上應為依債務的規(guī)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提存者為限。
根據(jù)《提存公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貨幣、有價證券、票據(jù)、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及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均為可提存的客體。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有毀損滅失的危險,以及提存費用過高的,提存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該標的物有市場價者,法院也可以允許提存人按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價金。
二、提存會產生什么法律效力
提存涉及債務人、提存機關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關系,也就必然會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以及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一)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guī)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guī)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二)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三)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四)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由于提存后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債權人作為所有權人應支付因提存所發(fā)生的保管 、公告和拍賣等費用,要承擔標的物因意外原因而發(fā)生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同時,標的物在提存期間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應歸債權人所有。為此,《合同法》第103條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