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的程序應該如何進行
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債務人應向清償?shù)靥岽鏅C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shù)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jù),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shù)南嚓P證據(jù)。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jù),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二)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于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guī)定。各國及各地區(qū)立法通常規(guī)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
我國《合同法》采取了國際通行的作法,將提存的通知義務規(guī)定由債務人承擔,該法第102條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边@樣規(guī)定的合理之處在于:一是履行合同義務原本是債務人的義務,由債務人為提存通知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明自己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表現(xiàn);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債權人直接為清償,債權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可以使其及時到提存機關領取提存標的物,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和損失;三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交易過程中的相互接觸和聯(lián)系,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情況較之提存機關更為了解,由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更為合適。
當然,《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只限于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況,在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應如何通知以及由誰通知,《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
二、哪些是提存的主體
提存的主體,又稱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權人(提存受領人)、提存部門。
(一)提存受領人,是指提存之債的債權人。提存受領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其代理人。
(二)提存人,是指為履行給付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提存部門申請?zhí)岽娴娜恕K翘岽嬷畟膫鶆杖?。因為提存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般情況下,提存人為債務人,但是,得為清償?shù)牡谌艘部勺鳛樘岽嫒恕N覈短岽婀C規(guī)則》第2條規(guī)定提存人為“履行清償義務”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
(三)提存機關,是指國家設立的接收提存物而為保管的機關。按我國《提存公證規(guī)則》規(guī)定為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