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向委托人如實報告。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居間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這項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對于關于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于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xù)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托人報告。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于相對人,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說,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而且也應將委托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托,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托,居間人均負有向委托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诖?,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因此,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居間人不得為其媒介。
訂約的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狀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以及履約能力等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對居間人來說,不可能具體了解,只須就其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報告委托人就可以了。但作為居間人應當盡可能掌握更多的情況,提供給委托人,以供其選擇。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人的居間費用
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托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促成,有著不確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有時盡管居間人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盡了向委托人報告或者媒介的義務,但合同終究沒有成立,沒有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居間人仍然不能請求報酬,委托人有權不予支付報酬,因為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支付報酬。這一點與承攬合同必須是承攬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請求報酬是一樣的。
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因此,有時居間人雖然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勞務和費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只能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