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義務的免除
在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或者贈與人已經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后,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拒絕履行全部的贈與義務或者后續(xù)的贈與義務,應當符合以下要件:
(1)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是發(fā)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
(2)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此種惡化可以是贈與人積極財產的顯著減少,也可以是其消極財產的顯著增加,前者如遭受災害而損失慘重,后者如某種法定義務顯著增加;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惡化到嚴重影響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或者使個人的家庭生活發(fā)生困難。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方式訂立,不論贈與的目的性質如何,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權保全必要的部分,不應發(fā)生撤銷的否力,否則,勢必會不正當?shù)馗缮鎮(zhèn)鶆杖苏斏鸀榈淖杂伞?/p>
二、贈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因此只要是債務人實施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如果債權人為多數(shù)人,則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撤銷權,其結果都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應以什么人為被告?
《合同法》解釋(一)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