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建設部令第四十二號《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這兩部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內容來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在房管部門備案,但是在當前的民事活動中,很少有當事人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答案是有效合同。
我國房屋租賃的備案制度,是為了便于行政機關管理的需要,不是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未備案不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因合同無效而請求賠償損失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來處理。這就明確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請求賠償損失,法院應該支持的三種損失: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但租賃合同無效的,如果沒有構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由承租人拆除造成的損失。比方說,承租人租了房子,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當時是同意裝飾裝修,但裝飾裝修物沒有構成附和,也就是沒有與租賃房屋構成一體不可拆除,是可以拆除的,那么拆除就是一種損失,應當賠償。如果已經構成附和,已經與租賃房屋這種不動產構成一體,無法拆除或者拆除必然影響不動產價值的,出租人不同意利用,還得拆除。這個拆除造成的損失也是一種損失,必須賠償。
2、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于沒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這個損失也是損失,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承租人經過出租人同意擴建,租賃合同無效或者有效而終止履行,雙方當事人對擴建費用沒有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當事人雙方對擴建費用沒有約定,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造成的損失,也是損失,應當賠償。經過約定,原來也經過批準的,就按照約定處理。
這三種損失怎么賠償,司法解釋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即按照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該誰的過錯誰就承擔,誰的過錯比例大就多承擔,誰的過錯比例小就少承擔,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一方過錯一方承擔,雙方過錯雙方承擔,按照過錯的比例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