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此,無論是從原《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28條所規(guī)定的,當出現了解除權行使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且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5條所做的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钡纫幌盗蟹煞ㄒ?guī)來看,中國法律對于合同解除權的規(guī)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時,始終堅持一個原則,即都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
在實踐中須注意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守約方才享有解除權,違約一方不享有解除權。這對于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審查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明確享有解除權的主體是誰,然后做出正確裁決來說是很重要的。
二、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權。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于一定事由發(fā)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钡囊?guī)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fā)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當發(fā)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并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2、法定解除權。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guī)定,當一定事由發(fā)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大法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