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的特點有哪些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耍创蝹鶆杖耍┲鲝垯嗬?,體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nèi)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nèi)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鶆杖说臋嗬也荒芫褪杖〉膫鶆杖说呢敭a(chǎn)優(yōu)先受償。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讼虻谌诵惺箼嗬臋嗬鶛嗳舜粰嗟穆毮苤饕潜H珎鶛?,彌補強制執(zhí)行法的不足。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jīng)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3、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