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后合同義務的類型
(一)用人單位不當作為。用人單位對離職證明的記載或評價隨意性極大,某些不恰當(非惡意)的記載或評價無疑對勞動者的再就業(yè)產生不良影響。例如有的用人單位記載了勞動者與工作無關的不良生活習慣;有的則用“群眾基礎差”等模糊語言對勞動者進行主觀評價;還有的操作失誤、張冠李戴,待發(fā)現(xiàn)錯誤后直接涂改,導致新用人單位因涂改內容對勞動者產生不良印象。
(二)用人單位拒不作為。勞動關系終止后,用人單位常以勞動者尚未辦理離職交接或在職期間有違紀、侵權行為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退工手續(xù)。一旦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者將無法獲得正當?shù)纳鐣U稀!熬懿蛔鳛椤背蔀橛萌藛挝粓髲蛣趧诱咛?、阻止勞動者再就業(yè)的“殺手锏”。
(三)用人單位侵害型作為?!盎诠芾硇枰萌藛挝晦o退勞動者后一般會函告全體職工及業(yè)務往來單位,以防止被辭退的勞動者實施侵權行為?!盵3]這種正當行為一旦超越界限將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后合同義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后合同義務產生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這與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區(qū)分的重要標準。
(二)后合同義務違反后所承擔的責任性質,理論界尚無定論。
一種意見認為,后合同義務的違反產生的是一種侵權責任,是侵權責任在合同領域中的特別表現(xiàn)形式,應適用或參照《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后合同義務的違反產生的是一種違約責任,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是合同責任的延伸和擴大,實質上是合同的違反,因此違反后合同義務可比照違反合同義務,產生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處理。
我們認為,違反后合同義務產生的責任是一種不履行法定義務責任,它不是一種違約責任,也不是侵權責任,它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定責任。這種責任雖然是原合同當事人消極不履行原合同殘留義務的結果,但是它更體現(xiàn)國家的意志性,是合同終止后國家額外留給當事人的負擔,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屬于一種獨立于違約和侵權責任以外的責任,即違反合同法定義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