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需要注意什么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第一,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第二,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第三,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第四,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二、行使先訴抗辯權有什么法律后果
保證人行使了先訴抗辯權將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
第一,保證債務可能得以消滅。因為債權人向債務人先訴追索的結果有可能使債權得以全部的實現(xiàn)。
第二,延緩保證人的債務的承擔。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后,到強制執(zhí)行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第三,在先訴抗辯權行使期間,債權人不得以其對于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否則抵銷無效。
第四,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已為強制執(zhí)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