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企業(yè)在經(jīng)營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棘手問題:履行合同,則會給企業(yè)帶來經(jīng)濟損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擔法律責任。
面對這種兩難的境地,企業(yè)該如何應對呢?企業(yè)只有充分地了解單方解除合同應具備的條件,才能擺脫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fā)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jù)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qū)τ谖醇s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jīng)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jīng)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jié)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guī)定)。
2、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應注意什么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三)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四)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jù)此解除合同。
(五)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zhì)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