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種,即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的程序。
合同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xié)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xié)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
由于協(xié)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fā)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xié)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xié)議。
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時,有關部門批準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準時,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沒有確定的規(guī)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任問題上產生疑問或者動搖,即使強行維持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也勢必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xiàn)。因此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應注意什么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shù)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shù)人的情況下,數(shù)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zhí)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fā)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xù)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guī)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fā),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fā)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安豢蓺w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的解除方沒有說明任何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歸責于該方當事人的事由,他就不對對方的損失負責。因為委托合同的解除權是任意解除權,并不以具備正當理由為行使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