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fā)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xié)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于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二、什么叫合同終止
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后者是合同關系中的內(nèi)容要素的變化,廣義的合同變更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但無論何者,合同關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則是消滅既存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債務人基于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抗辯權的作用在于阻止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因而它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此時的合同關系并未消滅,只不過效力暫時停止而已,這顯然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別。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按照本書的體例分工,本章僅討論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jù)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jù)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jù)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jù),此字據(jù)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第92條)例如,離職的受雇人仍應為廠家或其雇主保守營業(yè)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后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后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