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
合同法410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
在發(fā)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chǎn)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合同法411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二、委托人的介入權
委托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條件是: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對受托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2、當?shù)谌瞬宦男泻贤x務時,間接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這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3、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托人與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該合同對委托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4、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權,仍然由受托人處理因第三人違約而產(chǎn)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