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1、締約上過失責任以當事人已經(jīng)進行交易上的接觸并基于此接觸而產(chǎn)生信賴關系為前提;侵權責任的發(fā)生則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的特定關系。
2、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當事人違反的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交易慣例所生的附隨義務;在侵權責任中,當事人所違反的則是不得侵害他人財產(chǎn)和人身等絕對權的一般性義務。
3、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shù)氖切刨囮P系被破壞所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可以不是既有財產(chǎn);侵權責任賠償?shù)膭t是財產(chǎn)、人身受害而生的實際損害。
二、怎么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以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他人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因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惡意進行談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是不告知對方,繼續(xù)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也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