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合同才有締約過失責任嗎
有人主張,只要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在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能對他行使締約過失訴訟上的請求權,而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這種觀點混肴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抹煞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價值,是很不妥當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則其后可能發(fā)生違約責任,也可能出現正常履行合同的結果,如果合同已經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此時只的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一種途徑;即合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并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并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并無必然的聯系。
二、締約過失與違約競合怎么賠
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構成要件時,在法律上導致相互沖突的民事責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種請求權,也稱請求權的競合。關于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合同法》第43條沒有做出規(guī)定,我們應當允許當事人行使選擇權。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有兩種情形:
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締約人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有時既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如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認,這時善意相對人就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行使撤銷請求權,要求撤銷合同,由代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權;不撤銷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