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締約過失責任需承擔的費用
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趕赴締約地或察看標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行支出的費用,包括為運送的費或受領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間接損失,也稱可得利益損失,指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種應該得到的機會,這些利益必須是指訂約時可以客觀地預見范圍內。
但對于這種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是否以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則又有爭論。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對損失范圍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履行利益范圍內賠償,足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特定情況下,如合同標的數(shù)額較小,且于訂約之際一方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損害的后果較大時,就不可能足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有例外,以受害人實際損失來 計算賠償數(shù)額。綜上所述,締約合同對方當事人因一方過錯致使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當事人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條件
1、此種責任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是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不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經(jīng)成立,因一方當事人過失而致使他方損害,就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是違約責任,對方可以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或合同損害賠償請求權。
2、締約人一方存在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指自締約人雙方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隨著債的關系的發(fā)展而逐漸產生的,因而學說上又稱附隨義務。
3、對方當事人受有損失。該損失僅為財產損失,為信賴的利益損失,而非履行利益損失。
4、違反先合同義務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5、違反先合同義務有過錯,即對合同無效、被撤銷、不成立的有過錯。合同違約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這也是二種責任的主要區(qū)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