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擔保債權中的質物
質物為擔保債權,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物或權利,所有權仍歸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chǎn)最為常見,包括法律不禁止轉讓的動產(chǎn)及其孳息,從物、添附物、賠償金等。
權利質的質物則為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chǎn)權。如債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無體財產(chǎn)權及股東權(出質股票)。須具有可讓與性,無論是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還是權利出質均須在主體間讓渡。故法律禁止流轉的物及不可轉讓的權利如人身權等不能成為質物,質權人有占有質物并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質物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還可以依法或依約定獲得質物上的孳息。
同時,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對因過錯造成質物毀損或滅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除保管所必要者外,質權人使用出租質物或轉質均須事先經(jīng)出質人同意。因債務人履行導致質權消滅時,質權人負有返還質物給出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沒有質權的規(guī)定。
二、擔保合同中質物滅失怎么辦
質物滅失因滅失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質物因質權人的原因而滅失時,質權消滅,質權人對出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質物因出質人的原因而滅失時,質權消滅,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擔保。
質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滅失時,出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質物投保時,有保險金支付請求權,質權的效力及于賠償金或保險金。質物因被征用、被沒收等法定事由而滅失時,如因被征用獲得補償時,質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上。
如果質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滅失,則質權消滅,這時質物滅失的風險由出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