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消滅的條件有哪些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 債權消滅的;
(二) 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消滅是指債權已得到滿足,留置權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權以及其他擔保物權從屬性的主要特征。擔保物權隨主債的產生而產生,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債務人為使留置權消滅,對于留置權人有提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受償其擔保的義務,債權人的留置權因債務人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而歸于消滅,提供擔保的優(yōu)點就在于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又能使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沒有留置的財產,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
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債權人的認可,擔保物的價值要相當于留置物的實際價值,以免造成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
二、留置權可否約定排除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xù)占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xiàn)、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qū)別之一。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稉7ā泛汀稉7ā匪痉ń忉屆鞔_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于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來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