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期限有多久
對留置的期限擔保法中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
(1)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
(2)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
(3)留置權因以下原因滅失:
1、債權消滅的;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二、留置權消滅的條件有哪些
(一)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nèi)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二)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xié)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xié)商,另行提供抵押、質(zhì)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三)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xiàn)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四)因喪失占有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xù)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jù)侵權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返還留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