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什么
先履行抗辯權為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lián)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義務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边@一條文規(guī)定的實際上就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內容,這也是我國立法上首次承認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以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前提的,即只能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且并非所有雙務合同都自然適用先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雙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guī)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儲蓄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第二類,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雙務合同按照其性質,雙方應同時履行其債務,但因當事人作了特殊約定,而產生了先后履行順序。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yè)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第三類,按照商業(yè)習慣或慣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