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的部分轉移是什么
債務的部分轉移,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共為連帶債務人。并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
由于原債務人并不消滅債務,因而原則上并存的債務承擔不須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即可生效。此外,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nèi)容和范圍,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得以屬于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可對抗原債務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
二、債務的全部轉移是什么
債務的全部轉移,又稱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xié)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免責的債務承擔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務全部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系的債務人;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免除債務的承擔。
2、債務承擔為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存?zhèn)鶆盏某惺芏切聜鶆盏呢摀?,因而對于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亦生效力;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承擔人。
3、債務承擔為無因行為。債務承擔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種原因并非債務承擔協(xié)議的一個組成部分,該原因縱然自始無效、撤銷或者解除,也不影響債務承擔協(xié)議的效力。承擔人也不得以原債務人未為履行承擔債務的原因約定為理由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