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的種類有哪些
保證的種類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具體如下:
(一)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一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梢?,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使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成為一種純粹的補充責任。同時,債權人僅于訴訟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后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亦有權拒絕其主張。
(二)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最為重大的區(qū)別。
二、不能做保證人的組織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lián)敱WC人。這些組織包括:
(一)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于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yè)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三)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yè)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yè)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由于企業(yè)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
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