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與擔保一樣嗎
(一)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范圍之外承擔責任。
(二)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債權人對到期受清償?shù)膫鶛?,既有權選擇要求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也有權選擇要求物的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擔的責任份額再向債務人追償。也就是說,連帶責任的承擔使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享有了雙重追償權。
(三)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四)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guī)定則僅適用于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虮WC。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二、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怎么辦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當一個主債權同時設有保證與物的擔保時,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擔保法》第28條做出了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