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附隨義務的種類
《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大體包括以下六類:
(一)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tài)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xiàn)給付利益。
(二)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xiàn)為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
(三)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四)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五)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六)關于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xié)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 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xiàn)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xié)助義務。
二、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qū)別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qū)別有三:
(一)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
(二)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fā)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三)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存在爭論,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qū)別??梢元毩⒁栽V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為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有人稱這為不獨立的附隨義務。如,甲賣車給乙,甲交付車輛并辦理 過戶手續(xù)為主給付義務,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駛證、保險書等)為從給付義務,告之該車的特殊危險性為附隨義務。但有時判斷某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并不容易,如,出賣人對物品的使用說明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貨物需方受領貨物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就存在爭論。一般認為前例義務人所負義務為附隨義務,后例為從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