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務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務人是否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應依債務人的自由意思,債權人不得隨意干預,但是債務人的財產既然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就不能不加以約束。
債權人代位權即是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以及債務人的意思自由與交易安全后所設立的制度。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也應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作為履行債務的一般擔保。因此,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應當及時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增強自己對債權人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客觀上能夠行使對于第三人的權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應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從而危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即應允許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使其財產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債務人不積極主張權利,固然于債權人不利,然而債權人動輒行使代位權也會損害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畢竟債權具有相對性,不能任債的效力無限制地對外擴張,為了平衡“對債權人的保護”和“債務人活動的自由”兩種價值,不致使債務人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而陷入債權人的奴役,應該嚴格限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因為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一項從權利,它必以債權合法有效的存在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訴請行使代位權的案件時,首先應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以及該債權債務關系有效與否。
2、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
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于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梢源恍惺沟臋嗬仨毷莻鶆杖爽F有的權利,非現實存在的權利,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為代位權的標的。
按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這使得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范圍過于狹小,按《法國民法典》第1166條規(guī)定,債權人得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和訴權。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和理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也很廣泛,除了債權之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形成權,甚至債權人代位權、撤銷權本身又可以成為代位權的標的,并且不僅限于私權的代位,對于一些公權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內容非常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