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1、當相對人的人身遭受損害時,賠償范圍為相對人所受的一切損失。此外,在締約當事人雙方都有過失時,應根據(jù)雙方的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的計算方法上可實行過失相抵的原則,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
2、當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其賠償范圍應為相對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等,但不得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賠償需符合哪些條件
1、損害發(fā)生后,如果受害方?jīng)]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就擴大的損失部分不得要求賠償。
2、一般而言,締約人的信賴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3、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4、這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系,如不是對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損失也不承擔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中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則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guī)定。
6、原則上對精神損害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適用
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作出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以此為依據(jù),依據(jù)案件的實際來做出正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