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對于應當行使的債權,而沒有行使,則可能會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所以才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如何確定是怠于行使債權,只要債務人在客觀上沒有行使其應當行使的債權,即可以認為是怠于行使其債權,而不考慮債務人不行使債權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比如:甲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乙未履行合同的義務,甲一直都未向乙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主張了,但未有結果。這種情況甲的債權是存在的,因此甲就屬于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是代位權的標的。就上述事例來說,甲與丙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丙在甲這里還有未實現(xiàn)的債權,那么丙就因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而造成丙的損害,這時丙就可以代替甲,向乙主張代位求償?shù)臋嗬?,從而實現(xiàn)自己在甲方面未實現(xiàn)的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對于未成立的合同債權和自然債權,債權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對債務人其他權利,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則也不能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債務人的債權必須是財產(chǎn)性的債權,對于人身性的等非財產(chǎn)性的債權,債權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對債權人的分配權的損害。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已經(jīng)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現(xiàn)實的損害,是指因為債務人不行使其債權,造成債務人應當增加的財產(chǎn)沒有增加,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全部清償。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首先是對債務人的債權造成實際的危險,即有消滅或者喪失的現(xiàn)實危險,近而對債權人的債權也就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所以說,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的損害,是一種間接的損害。
4、債務人不行使債權,有造成債權消滅或者喪失的危險。
債務人暫時地消極地不行使自己的債權,如果對其債權存在其法律效力方面沒有任何影響的,因為沒有構成對債務人的債權消滅或者喪失的危險,所以就沒有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債權的必要,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就沒有適用的余地。
二、代位權如何行使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債權,應當以同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樣行使,不得因為自己在行使債權的過程中的過錯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否則債權人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也只滿足保全其債權的需要為限度,不得對超出其債權范圍的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否則債務人或者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其代位請求。
綜上所述,代位權的行使需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才能正確、有效地行使相應的到期債權,否則不僅未獲得應得權利,反而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