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么
司法實踐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關于合理期限問題。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边@里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沒有作具體量化,造成實踐中難以把握。同時,要求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相對方有無恢復履行能力并是否提供適當擔保進行調查后作出判斷,顯然過于苛刻,實踐中當事人往往難以做到,嚴重阻礙了解除權的行使。我們既要繼承大陸法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又要吸收英美法的合理因素。為此,建議立法機關將“合理期限”進行量化,作出具體的期限規(guī)定,且不要將相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作為解除合同的必要要件。
(二)關于損害賠償請求權問題。
即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以后,能否取得對相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于這一點,合同法沒有作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先履行義務一方雖然最終因合同的解除,免除了履行合同的義務,卻往往為履行合同作了某些準備工作,支付了一些費用,如果一概不追究相對方的損害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根據相對方是否有過錯來確定相對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相對方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具有故意或明顯過失,如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第二種情形,即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況,則顯屬相對方故意不履行合同,此時如果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受到實際的損失,即可要求相對方賠償;如果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相對方并無過錯,甚至是某些相對方無法預料的情況出現,則此時如果要求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有損公平。因此,建議立法機關對此作一些明確的界定,以便在審判實踐中進行操作。
二、抗辯權的含義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qū)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yōu)于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睆囊陨喜煌膰液偷貐^(qū)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則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鄙鲜龇梢?guī)定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相對方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其效力暫時受到阻礙。
因此,一旦相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充分的擔保,抗辯權立即消滅,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同理,對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也只使請求權的效力延期發(fā)生。此外,即使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也只能發(fā)生永久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而不能直接導致請求權的消滅??罐q權的這一特點與訴訟法上的權利未發(fā)生抗辯和權利消滅抗辯不同。權利未發(fā)生抗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根本沒有發(fā)生,權利消滅抗辯則主張對方的請求權雖曾一度發(fā)生,只是在以后因清償等原因而歸于消滅。訴訟法上的這兩種抗辯均否認相對方請求權的有效存在。另外,抗辯權的行使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方的實體權利。這一點和形成權有顯著的不同。形成權的權利人可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相對方的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如債權人行使選擇權就使對方的權利發(fā)生變更,行使撤銷權、抵銷權、終止權則使對方的權利消滅。
(四)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法諺有云:“訴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則是永久的?!贝颂幍挠谰眯允钦f抗辯權不單純依時間的經過而消滅。這與抗辯權分類中的永久抗辯權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所以,不但永久抗辯權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是一時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永久不為對待給付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給付時,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永久行使抗辯權,也即此抗辯權不會單純因時間經過而消滅。一旦一方當事人已為對待給付,則另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權隨即消滅,然而此時抗辯權的消滅是因為該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不存在而消滅,并沒有受到時間的影響。再比如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果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就可以永久地行使抗辯權予以拒絕。一旦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且無效果而向保證人提出請求時,抗辯權消滅,因抗辯權的成立要件不存在。因此,我們說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
(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罐q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請求權有可能受侵害而消滅,但這時無非是失去了抗辯權產生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抗辯權已無須再產生,但其本身并沒有受到侵害,因為這時本來就沒有抗辯權的存在。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就不可能受到侵害。另外,抗辯權的行使永遠是及時的,即在請求權人“請求”的同時,抗辯權隨即產生,又隨即行使完畢,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機會??梢?,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