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qū)別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處,兩者都是為了保護準備履行義務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對待履行。事實上,兩者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1)目的不同。留置權以擔保合同債務履行為目的。留置權是債權未受償前,留置對方財產,目的在于經過約定期限以后,債務人仍不支付其應付款項時,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是以變賣該財產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fā)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雙方同時履行,以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2)性質不同。留置權是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其合同債務而由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留置權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債務人的財產價值優(yōu)先受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為對抗權,不具有物權性質,它只能對抗雙務合同中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拒絕履行其義務,所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產生優(yōu)先受償的問題。
(3)根據不同。留置權的發(fā)生必須是一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也就是說,在留置權發(fā)生時,一方已占有對方的財產。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發(fā)生的根據是雙務合同在債務履行上的牽連性,在對方未履行給付義務時,才可行使抗辯權。因此在抗辯權發(fā)生時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對方的財產的。
二、抗辯權的種類
所謂抗辯權,又稱異議權,是對抗對方的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以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fā)生。對抗辯權進行類型上的劃分有助于進一步認識抗辯權的含義與特征,在學理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抗辯權作出不同的分類。
(1)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2)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xiàn)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xiàn)。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fā)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fā)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fā)生效力。
(3)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我們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禁止性規(guī)定,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托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