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委托的特征有哪些
轉委托有如下特征:
(一)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權限,同時,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二)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三)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二、轉委托代理的條件有哪些
(一)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托,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lián)系,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托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托的代理權限、轉委托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托,否則不能進行轉委托。代理人擅自轉委托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三)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托,事后將轉委托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后才被告知的轉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托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托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托,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四)轉委托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托手續(xù)。若因代理人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