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委托合同后的注意事項
簽訂委托合同后,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應當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向委托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以使委托人及時了解事務的狀況。受托事務終了或者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就辦理委托事務的始末經(jīng)過,處理結(jié)果向委托人全面報告,如處理委托事務的始末、各種賬目、收支計算情況等,并要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
在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如果委托人請求受托人履行報告義務,告訴事務所處理的情況,受托人自然應當報告。若委托人沒有要求受托人匯報,但有報告的必要時,如進行有障礙、情事變更或有危險的可能,受托人亦應該隨時匯報。受托人因怠于報告所致?lián)p害,委托人有權(quán)請求受托人賠償。
(2)委托合同解除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的結(jié)果。
二、委托合同應如何解除
委托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為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
(1)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fā)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2)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不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時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當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務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時,委托人自己不可能親自處理該項事務,而且又不能及時找到合適的受托人代他處理該委托事務而發(fā)生損害的情形;
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繼續(xù)履行義務而少獲的報酬。委托人除對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給付報酬外,對在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情況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委托人造成的報酬減少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受托人處理事務不盡注意義務,怠于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無奈而解除委托合同,雖會給受托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歸責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歸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或者只賠償其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