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合同是指什么
所謂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它是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不改變債的內容,將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所協(xié)商達成一致協(xié)議,簡言之即雙方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有關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jù),就是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轉讓,又稱為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一種法律行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二、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能生效:
一是讓與人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如果債權人讓與的債權無效或不存在,顯然是一種給付不能,都將因此而導致債權轉讓合同不能生效,因為任何人不可能將自己不存在的權利再轉讓給別人,受讓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讓與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是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之間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所謂合意,是讓與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有明確一致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是基于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關于轉讓債權權利的協(xié)議,即債權權利讓與合同而發(fā)生的。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的債權不但可以轉讓,而且一般都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債權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否則,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三是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不得轉讓包括三種情形: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除上述三種情形之外,債權人可以轉讓債權;
四是債權人須通知債務人。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為生效的原則,同時又規(guī)定了只有在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