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罪怎么認定
合同簽訂后,主要看行為人是否在其現(xiàn)有履約能力范圍內(nèi)積極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或者為供貨積極組織貨源,或者籌集資金,落實到行動上,則不認定為合同詐騙;反之,如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坐等對方履約,等獲取非法利益后,對對方的正當請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攜款物逃匿,應認定為合同詐騙。
一般的合同糾紛中,行為人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nèi),具有履行所承諾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擁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貨源、技術等,或根據(jù)其法定的經(jīng)營范圍或資金、貨源情況,能夠在規(guī)定或約定的期限到來時通過正當渠道達到履約所需的實際能力。否則,即視為在簽訂合同時虛構事實、偽造履約能力,其行為則為合同詐騙。
二、合同詐騙罪主體如何認定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其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即屬單位詐騙;假冒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和單位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
(二)單位組織內(nèi)的自然人在職務范圍內(nèi)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單位內(nèi)自然人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的,屬單位詐騙;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單位事后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
(三)自然人經(jīng)單位授權在此范圍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后經(jīng)單位追認,且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屬單位詐騙;盜用、冒用、偽造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后的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