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能約定哪些違約金
勞動者是通過提供勞動獲得報酬維持生活的,因此如果要求勞動者承擔過重的違約責任,可能造成勞動者的生活困難。因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兩種情況。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規(guī)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二、違約金與賠償金并存怎么辦
當違約金與賠償金并存的時候適用“從高原則”。
賠償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但只包含實際損失。如,服務期不滿,勞動者提前離職須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等。《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服務期賠償?shù)模瑧敯凑盏确趾拖鄳f減的原則確定。”這就是說,賠償金是可以逐年遞減的。
同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shù)?,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边@就是說,違約金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時,勞動者只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不再支付賠償金,如果違約金低于勞動者因違反服務期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應按照單位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基于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上述特點,我們知道違約金與賠償金在勞動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但是當勞動者的違約行為造成單位實際損失時,用人單位不能讓勞動者同時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根據(jù)《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與賠償金中的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