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締約過失賠償?shù)臈l件
1、須有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給對方造成實際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使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這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必須是對方過錯造成,也就是說必須有因果關系,如不是對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損失也不承擔責任。
3、損害發(fā)生后,如果受害方沒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就擴大的損失部分不得要求賠償。
4、一般而言,締約人的信賴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5、締約過失責任中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則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guī)定。
6、原則上對精神損害不予考慮,對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適用
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作出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當以此為依據(jù),依據(jù)案件的實際來做出正確的判決。
二、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是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qū)別在于發(fā)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xié)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