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程轉包
關于對轉包的界定,我國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中均有涉及,早在建設部1992年頒發(fā)的建施(1992)第189號《工程總承包企業(yè)資質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边@里的倒手轉包就是建設工程實務中的轉包行為。
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guī)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轉包的定義,但卻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禁止的兩種轉包行為。根據(jù)《建筑法》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對轉包行為界定的基礎上明確對轉包的定義作出了界定,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p>
因此轉包的定義可以概括為,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第三人承包的行為。
二、工程轉包有哪些形式
轉包在建設工程實務中具有多種形態(tài),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1、依據(jù)轉包的方式及轉承包人的人數(shù),轉包的形態(tài)可分為: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
(1)所謂直接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轉包給某一施工人;
(2)所謂變相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過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
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兩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并無實質的區(qū)別,其本質均是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設工程任務,而由轉承包人實際完成全部的建設工程任務。因此,建設部明確規(guī)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管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2、依據(jù)轉包的次數(shù),轉包的形態(tài)可分為:一次轉包與層層轉包。
(1)所謂一次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后不再轉讓的行為;
(2)所謂層層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數(shù)次轉讓的行為。
3、依據(jù)轉包的對象,轉包的形態(tài)可分為:工程總承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轉包,施工轉包,勘察轉包、設計轉包;施工轉包又可以分為施工總承包轉包,專業(yè)工程轉包。
(1)工程總承包轉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2)施工轉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施工義務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施工義務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相應的施工總承包人轉讓全部工程施工義務的屬于施工總承包轉包,專業(yè)承包人轉包全部的專業(yè)工程施工義務的屬于專業(yè)工程轉包;
(3)勘察轉包是指勘察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勘察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4)設計轉包是指設計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設計任務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設計任務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任務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