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效力如何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shù)膿?。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jù)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蚧謴吐男校嚷男蟹綉斃^續(x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xiàn)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先履行方恢復履行后,如何計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還是按重新確定的期限履行,我國合同法無明文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會遲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為,意味默示允許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長時間,因此應當排除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Φ臅r間,重新確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不安抗辯權消滅的情形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所謂“合理期限”,應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屆至的期間,即通常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為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時即為履行提供擔保的,構成不安抗辯權不發(fā)生的事由,因為此時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對方中止履行后,能夠對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的,中止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3、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內履行了合同義務。